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该业务的经验,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总结,主要包括: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2. 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3. 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现对第二种退出方式的相关风险,梳理分析如下: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即项目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其中国有企业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均变更为0。
1. 若项目公司负有外债、国有企业尚未实缴出资,则国有企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审判中多数裁判观点认为,公司减资中,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耀星制衣有限公司与蓝智萍、黄成孟公司减资纠纷案【(2015)成民初字第2124号】认为:“鉴于万桥服装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蓝智萍、黄成孟作为万桥服装公司股东,在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情形下,不当减资,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则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耀星制衣公司起诉主张蓝智萍、黄成孟分别在20万元、8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万桥服装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国有企业可以事先对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和数额进行调查、统计。如果项目公司负有外债,待项目公司偿还完毕债务后,再启动减资事项。
2. 项目公司违反法定减资程序,国有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如果项目公司减资事项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通知、公告债权人,则对国有企业比照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钟丹东公司减资纠纷案【(2015)苏商终字第00034号】认为:“因保旺达公司未就减资事项通知债权人,使得债权人丧失了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而公司减资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减资的受益人是公司股东,该情形与股东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的侵害有着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对于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责任,比照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法定减资程序,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消除减资完成后存在的潜在风险。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