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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发布时间:2016-05-09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了,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了

自2016年1月17日开始,我市生育保险部分政策有所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更高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了

根据最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费率从0.6%下调至0.45%。比如按照2420元/月的缴费基数,原来企业每月需缴纳14.52元/人的生育保险费,现在只需10.89元/人,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生育津贴待遇提高了

新政策规定,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例如,2016年7月生育的企业女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为2420元/月,按照以前90天的标准,生育津贴只有7160元,而新政策调整后,生育津贴增加到7797元,比原来多了637元。

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待遇了

新政策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意味着,2016年1月17日以后生育的,男方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其配偶未就业且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保处温馨提示:男职工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除提供准生证或生育登记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或出院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还要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未就业保证书(保证书模版可至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表格下载处下载)。

仅参加工伤、生育险种的参保人,在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时,除需提供原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与参保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详情可咨询96150。(转载自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www.ywrl.gov.cn/hyzx/bmdt/tpxw1/201604/t20160419_908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