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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哺乳假正式取消 浙江“全面两孩”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18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敬、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潘祖光、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等相关负责人,就政策落地及公众关注的一些问题做了详细的解答。

▲浙江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法的决定,浙江省与全国同步,从201611日起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1日后生的二孩不会罚款

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1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生二孩需要办理手续吗?

201611日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再婚夫妻特殊情况可以生第三个孩子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孩子的(包括男女方各育有一个子女;及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经申请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晚婚假、哺乳假到底怎么说?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1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1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1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1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收养子女不影响自身“两孩”

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之前的“超生黑户”如何解决?

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指导和监督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转载自浙江在线http://www.zjwjw.gov.cn/art/2016/2/3/art_27_109280.htm